因为这事,三人被罚!
近日
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
秦楼派出所查处一起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现场起获加特林、礼花弹等烟花爆竹20余箱

经查
金某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非法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并将烟花爆竹售卖给虢某、任某
二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朋友介绍等渠道
将烟花爆竹售卖给他人
从中获利
目前
金某、虢某、任某均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涉案烟花爆竹已被全部依法收缴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或储存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广大市民如果发现有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东港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