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被小三”后,获赠的财产需要返还吗?
2024-11-06 20:56:34
来源: 山东法制报 阅读量:
忠诚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但丈夫隐瞒婚姻状况,“追求”她,赠与钱物,妻子要求归还全部钱物,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近日,滕州法院东郭法庭调处了一起妻子起诉“被小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王某与原告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4年6月至7月,王某隐瞒自己已婚身份,婚外“追求”徐某某并多次向其转账、赠送金饰和物品。妻子徐某得知真相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获赠财产13万余元。

为最大限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及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法庭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对退还金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徐某:“这是我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你应该全部返还!”
被告徐某某:“王某隐瞒婚姻情况婚外追求我,我不知情,我也是受害者。”
案件转至审理阶段后,丈夫王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一方面向王某明确指出其行为的错误性,以及对家庭、对被告徐某某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结合情理、法理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告知徐某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婚姻真实状况意欲发展婚外情,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使其明白接受不当赠与的后果与责任。考虑到王某的行为对徐某某造成的伤害,最终,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分期归还款项9.5万元协议。

这起案件强调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夫妻间要遵守忠诚义务;二是在与异性交往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尤其是婚姻状况,警惕“被小三”,谨慎收受对方赠与的钱物,以免产生不应有的纠纷。
(滕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