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检说法 | 减肥药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2024-11-08 21:54:58 来源: 山东法制报 阅读量: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期间,张某在无相关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明知“韩国处方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禁用成分,仍从李某处进购,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大众推销其减肥药,牟取违法所得共计1万余元。经鉴定,该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禁用成分“西布曲明”,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规定,近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西布曲名”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通过降低食欲、增强代谢以达到减肥的目的,但会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严重可致人死亡。因此,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12年《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也明确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成分。此外,减肥药中常见的“麻黄碱”和“咖啡因”等物质也在禁止添加名单中。

减肥产品不可随意销售,销售减肥产品需取得相应的销售资质,并且确保产品中无违禁成分,否则随意销售减肥产品可能涉嫌犯罪,面临法律制裁。

此外,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网上“热卖”的减肥药宣传见效快,不反弹,吹得天花乱坠,但是“减肥药”可不是随便都能吃的,有些“减肥药”不仅没有效果,甚至还可能危害生命安全。所以,针对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大肆宣扬拥有“减肥奇效”的产品,消费者应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谨慎购买。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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