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入职通知又取消录用,其他offer也因此错过,“空白期”的损失谁来承担?
就业是民生大事。如火如荼的秋招季刚刚过去,若是此刻满心欢喜拿到了入职通知,却突然被告知因岗位调整、取消录用,其他就业机会也因此错过,那么由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概述
2022年1月,孙某到A公司处应聘,经过面试后,2022年1月29日,A公司通过邮箱向孙某发送《录用意向函》《入职须知》,其上载明入职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当日,孙某分别在《录用意向函》以及《承诺书》上签字并反馈给A公司。后孙某与A公司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体检、背景调查等情况,但直至2022年2月11日,A公司仍未启动背景调查工作。2022年2月14日,A公司表示因内部调整变动,不再录用孙某。
另查,孙某在A公司处应聘的同时,亦在B公司处应聘,该公司已向孙某发出《录用通知书》。2022年2月13日,孙某通过微信告知B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放弃入职机会。2022年4月,孙某入职B公司。现孙某主张因A公司行为导致其错失其他工作机会,以此来主张两个月的工资损失,工资标准按照A公司当时承诺的工资标准计算,双方由此产生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以公司组织架构发生调整,岗位取消为由没有录用孙某,但A公司向孙某发送的录用意向函及附件已经载明职位信息、劳动关系、薪资福利、入职时间、入职所需材料等,孙某亦按照要求及时填写承诺书等文件,并按要求反馈至A公司处,A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孙某一直通过微信沟通入职的相关事宜,A公司已经就孙某入职作出承诺,但A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录用孙某,导致孙某放弃其他入职机会,至2022年4月才入职,违反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考虑A公司拒绝录用孙某的时间、孙某实际入职其他公司的时间等因素,酌定A公司赔偿孙某两个月的工资损失40000元。
案例来源:(2022)京03民终16719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若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同时要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录用条件、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