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知情的“顶名贷款”由谁偿还

2024-11-23 19:30:17 来源: 山东法制报 阅读量:

银行、贷款公司等出借方知情的“顶名贷款”由谁偿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案例四“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给出了答案,由“实际用款人偿还”!

该案例指出,一般而言,出借人系基于对名义借款人身份资格、资信能力的信赖出借款项,基于合同相对性及意思自治,应认定名义借款人为合同主体、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应着重审查出借人是否明知名义借款人系受实际用款人委托借款,结合出借方属性、借名目的等,正确区分名义借款人系“代理实际用款人借款”或“为实际借款人借款”,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关系的相关规定,认定责任主体。参考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商业银行作为出借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出借方和实际借款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刘金丽

本期普法宣传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顶名贷款”不可为,责任不明风险大

顶名贷款看似为某些人提供了获取资金的“捷径”,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危害。它不仅严重违背金融法规与贷款政策,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使顶名者陷入可能背负巨额债务、信用受损的困境。一旦贷款资金使用出现问题,如逾期违约或涉及非法用途,顶名者将首当其冲面临法律追责。金融机构也会因错误的贷款对象信息而遭受经济损失,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广大民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坚守诚信底线,拒绝参与顶名贷款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合法的金融环境。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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