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某宠物门诊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12-05 16:56:21 来源: 山东法制报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上午,枣庄市市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到市中区某宠物门诊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二楼冰箱内查获妙三多三联活疫苗、犬细小抑制蛋白、猫瘟热抑制蛋白等8种动物疫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进行了立案。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接受了询问,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2024年4月19日,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收,并现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主动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9日本案办理终结。

案件解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市中区某宠物门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2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5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和第10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的规定。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05条第1款“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枣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兽医部分第137条违法程度轻微之规定,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1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3391元。

(法治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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