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未了·未爱暖阳 | 法律小课堂系列讲座之强制报告制度(二)

2024-10-09 20:47:31 来源: 山东法制报 阅读量:

法律小课堂

强制报告制度知多少?

青未了·未爱暖阳

通过上一期的学习,大家一定对强制报告制度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就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哪些情形应当强制报告吧。

案例一

14岁的女孩小姚在妈妈陪同下到医院流产时,接诊的王医生发现小姚低龄怀孕且智力发育不正常,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王医生立即报警并同步报告给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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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救助机构的好心阿姨发现天桥乞讨的两个小孩看起来有些异常,耐心询问才知道两个小孩被坏人控制了,于是马上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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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之前,社区工作人员王阿姨还偶尔在小区里碰见小亮的爸妈,可最近一次都没有碰见过了。到小亮家才发现只有10岁的小亮一个人在家,且这种无人照料的状态已经持续好长时间了,王阿姨立即报警寻求警察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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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14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发现线索向谁报告?

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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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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