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销售傍名牌奶粉 临沂一牛奶企业被判四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关乎生命重于泰山,奶粉行业更与下一代身心健康息息相关。日前,临沂罗庄法院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案在判决被告临沂当地一牛奶企业网上百货店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原告萨普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000余元。这是全市法院首例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本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三是侵权赔偿数额。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侵权奶粉实物与萨普托公司奶粉产品所用包装颜色、商标标识基本一致,仅在商品信息说明部分标注的代理商名称有一字之差,可以确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构成对萨普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对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在销售侵权奶粉时,产品链接中使用“德选”字样,产品宣传图片印制“德选”、“DEGAOGAIE”字样及奶牛图案,与萨普托公司产品的注册商标标志近似。由此可见,被告在明知其销售的涉案奶粉系侵权产品,仍采取更换近似产品图片、将“德运”字样改为“德选”字样等方式试图规避权利人维权,主观具有侵权故意。被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奶粉,产品受众群体广泛,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且假奶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若任其泛滥,社会危害性大、范围广,可以认定被告销售假奶粉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萨普托公司主张应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三,鉴于萨普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和计算被告侵权所获利益。涉案侵权奶粉销售额为9526.4元,根据萨普托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年报等证据,法院酌情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为40%,据此计算得出被告侵权所获利益为9526.4元×40%=3810.56元,并以此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关于惩罚性赔偿倍数,法院综合考虑萨普托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网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影响等,酌定四倍的惩罚性赔偿,即赔偿金额为3810.56元+(3810.56元×4)=19052.8元。结合合理开支举证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萨某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52.8元。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行为,网络销售假奶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对售假奶粉行为“重拳出击”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既可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也体现出法律对知产侵权案件的严厉态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威慑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等方面的作用,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激活社会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罗庄法院将继续严格践行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经营主体创新积极性,为鼓励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暖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讯员 王良策 曲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