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00处!山东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12月3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化建设,助力美丽山东建设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山东目前共有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00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级重点保护湿地53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山东地跨黄河、淮河、海河、小清河和胶东五大水系,湿地资源丰富独特,湿地总面积达到2799.56万亩,拥有黄河三角洲、南四湖、东平湖等独特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近年来,山东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科技支撑能力、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等工作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目前,全省共有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00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级重点保护湿地53处,基本形成以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为主体,一般湿地和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体系。
湿地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山东对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重点区域和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全省累计修复湿地面积70余万亩。
湿地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成立了山东省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了全省湿地保护修复专家库,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开展湿地生态价值评价、湿地碳汇等专题研究,取得一批重要科研成果。
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不断健全。依托林长制工作体系,推进建立湿地保护部门协调、部门履职与司法监督联动等机制,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推动湿地保护修复与治理。
在推动完善湿地保护法治体系方面,山东先后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今年7月25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作为山东湿地保护领域统领性的地方性法规,对系统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推进美丽山东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维护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羊文智)